当前位置:主页 > 证券 > 上市公司 > 正文

从顺利办大股东未披露大比例质押看股权质押的风险与防范

2020-05-27 11:27作者:综合来源:中金在线
近段时间,质押风险一直在市场蔓延,关于持股质押引发了很多讨论。这不,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顺利办”)大股东连良桂就因所持128,490,000股权被质押,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受到关注。

  据悉,顺利办为深圳证券交易所(以下简称“深交所”)上市公司,其大股东连良桂持股比例16.78%,持股数128,536,103。截止目前,连良桂已经将其持有顺利办的128,490,000股权进行了质押,占其持有顺利办股权的99.96%。

  事实上,大股东大比例甚至全部股权质押,属于过度信用扩张,由此屡屡引发风险,甚至导致风险外溢,需要政府出手纾困,等于普通老百姓的利益也被卷入。

  去年,沪深交易所分别修改《上市公司股份质押(冻结、解质、解冻)公告》《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(冻结或拍卖等)的公告格式》,通过完善、细化信息披露内容,逐级强化控股股东质押股份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。

  据修订相关信息,对于控股股东累计质押比例超50%的,规定本次及后续每笔质押均需予以披露,并详细说明还款资金来源及资金偿付能力等关键信息;控股股东累计质押比例超80%的,在履行前述披露义务的基础上,还需披露股东详细资信情况、高比例质押的原因及必要性、拟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等信息。此外,还引入“第三方”核查机制,要求公司董事会、监事会、独立董事、保荐机构和财务顾问就上述风险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,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。

  修订公告以信息披露为核心,对质押比例超过50%的,增加了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,满足了股票质押出资方、中小股东、交易所、监管部门必要的知情权,由此可进一步深入了解风险、防范风险,也或可引导大股东自主合理控制质押比例,对大股东等或属一种软约束。

  但在笔者看来,信息披露软约束的约束力或许有限,信息披露对大股东等约束力毕竟不是强制性的,约束效果并不乐观。

  比如,顺利办大股东连良桂倾囊而出将超99%持股予以质押,就只是例行公事发布一些无关痛痒的信息,并未在公示中充分分析是否存在偿债风险,也未公示高比例质押股份的原因及必要性,该怎么质押还怎么质押,因为法律规则没有禁止此类质押行为。

  笔者认为,要防范股票质押风险,单纯限制股票的质押比例,并没有切中要害,在此基础上即便打上信息披露的制度补丁,也或难有太大补救。因而笔者建议,可限制单个股东的股票质押比例,这样可以很大程度可以防范风险发生。

  目前政策默许股东将100%股票予以质押,那大股东质押融到资金后,也有可能根本就不打算回购,等于将此视为一种全盘减持的方式,那么大股东虽然名义上还是实控人,但或许根本就不会在乎上市公司经营效益如何,甚至还可能由此萌生掏空上市公司的邪念。上市公司每况愈下,也容易引发股票质押爆仓风险,最后将空壳甩给股票质押的出资方、以及广大中小股东。因此,无论从哪个方面来分析,限制单个股东的股票质押比例,都很有必要,交易所等对此应直接作出限制规定。

最近关注

热点内容

更多>>
华南财经网手机版 中国大财网手机版 中国华财网手机版 中华金融网手机版 东方财经网手机版 大众财经网手机版 齐鲁财经网手机版